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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财保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兆臣、王楠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兆臣,王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220号之一申请人:李兆臣,男,195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王楠楠,女,1983年4月29日出生,住址: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李兆臣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肇事车辆湘A×××××号车一辆,保全金额5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保证金15000元。现李兆静已缴纳50000元保证金申请解除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湘A×××××号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敬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丁保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