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定远县凯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沈立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凯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沈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913号原告:定远县凯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70923816。被告:沈立武,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认为,原告定远县凯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远县凯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定远县凯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梅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