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方景波与蒋少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某某,蒋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少海,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委托代理人:孔涛,延吉市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方某某与被上诉人蒋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8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未查清借款交付方式、利率、还款等基本事实,魏松海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85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方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长敏审判员 宋 丹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 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