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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终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方景波与蒋少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某某,蒋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少海,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委托代理人:孔涛,延吉市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方某某与被上诉人蒋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8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未查清借款交付方式、利率、还款等基本事实,魏松海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85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方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长敏审判员  宋 丹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 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