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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17)163号赵步云申请执行李汝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步云,李汝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163号申请执行人赵步云,男,1985年6月15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李汝钊,男,1988年12月18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赵步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汝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七年二月四日作出(2016)云2930民初7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议定:一、被告李汝钊欠原告赵步云20**年9月至2017年2月租赁费人民币70000元,限被告李汝钊于2017年3月24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7年6月1日前支付40000元���二、限被告李汝钊于2017年6月1日前将装载机归还原告赵步云,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租赁费按每月15000元支付。因被告李汝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步云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汝钊支付尾欠租金人民币8.5万元;并所出租的轮式装载机一台归还申请人。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于五日内履行完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汝钊已将轮式装载机一台归还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赵步云;被执行人李汝钊欠申请执行人赵步云装载机抵押费用人民币25800元。对涉案所欠款双方自愿、自行达成如下的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汝钊欠申请执行人赵步云垫付装载机的抵押费用人民币25800元(贰万伍仟捌佰元整)保证在3个月之内还清(于2017年11月1日前);到时不还,本人(被执行人李汝钊��愿意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二、欠申请执行人赵步云的租金人民币85000元(捌万伍仟元整)双方另行再作协议。三、上述协议的履行由王寿康(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860312191X)为被执行人李汝钊提供执行担保。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执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李炬海审判员 张全庆二〇一七年八���三日书记员 宋文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