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5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池绍东与罗林、永康市远通公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绍东,罗林,永康市远通公交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5880号原告:池绍东,男,1958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吴男兄,男,1974年05月08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405082337),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后吴村横街20号。被告:罗林,男,1992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永康市远通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197号。法定代表人:胡伟。委托代理人:施文统,系公司职工。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松石西路364号366号第1层。法定代表人:俞昌。委托代理人:于锋,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池绍东与被告吴男兄、罗林、永康市远通公交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需要补充提供证据,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绍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池绍东承担。审判员 朱子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施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