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3民初5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邹道民与张翊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道民,张翊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561-2号原告:邹道民,男,汉族,住景德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绍华、胡雪蕾,江西中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翊真,女,汉族,住景德镇市。原告邹道民与被告张翊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原告邹道民以其已与被告张翊真协商一致,被告张翊真同意向其支付合同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道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道民撤诉。案件受理费9169元,减半收取计4584元,由原告邹道民负担。审 判 长 龙 飞人民陪审员 余兰英人民陪审员 侯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袁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