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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3民初5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邹道民与张翊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道民,张翊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561-2号原告:邹道民,男,汉族,住景德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绍华、胡雪蕾,江西中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翊真,女,汉族,住景德镇市。原告邹道民与被告张翊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原告邹道民以其已与被告张翊真协商一致,被告张翊真同意向其支付合同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道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道民撤诉。案件受理费9169元,减半收取计4584元,由原告邹道民负担。审 判 长  龙 飞人民陪审员  余兰英人民陪审员  侯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袁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