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洪云与陈冬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云,陈冬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1民初1079号原告:周洪云,女,1991年9月15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委托代理人:钟明元,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冬长,男,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项德葵,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赣州市长岗路**号华城名苑*号楼。委托代理人:钟平,男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赣州市人,住,系该公司职员。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洪云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明元、被告陈冬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洪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6258.6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陈冬长驾驶赣B×××××号轻型厢式货车从于都县长征大桥方向往于都县交警大队方向行驶,行至于都县思源大道廉租房路段实施超车后右转弯时,刮擦到被超车辆原告周洪云驾驶的无牌电动车,造成原告周洪云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至于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事故发生后,经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陈冬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肇事车辆在平安财保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陈冬长辩称:没有意见,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太平洋财保公司为肇事车辆投标了保险没有异议;原告方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陈冬长向原告垫付医疗费1156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经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陈冬长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陈冬长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关于原告的损失及数额,经审查核定为:1、医疗费3364.65元,2、营养费300元(30元/天×10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30元/天×10天),4、护理费1230元(123元/天×10天),5、交通费300元,6、误工费11700元(90元/天×130天)。以上共计人民币17195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承担。被告陈冬长已为原告垫付的1156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在应向原告支付的赔偿款中抵扣后,向被告陈冬长支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周洪云16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向被告陈冬长支付人民币115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6元,由被告陈冬长321元负担,由原告周洪云负担6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缴纳凭证寄送至于都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处,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入以下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审 判 长 刘晓丹人民陪审员 李仕熊人民陪审员 彭月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廖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