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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李现才、仵冬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李现才,仵冬,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80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法定代表人:赵春玲。被执行人: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现才。被执行人:李现才。被执行人:仵冬。被执行人: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士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豫0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李现才、仵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李现才、仵冬银行存款32524534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虎审判员 马 刚审判员 张彦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科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