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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字第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书玲、钱梦娜等与韩瑞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玲,钱梦娜,钱梦迪,韩瑞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字第3754号原告陈书玲,女,生于1964年5月17日,回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钱梦娜,女,生于1989年11月26日,回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钱梦迪,女,生于1995年12月3日,回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韩瑞景,女,生于1977年12月7日,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4828C。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书玲、钱梦娜、钱梦迪与被告韩瑞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书玲、钱梦娜、钱梦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书玲、钱梦娜、钱梦迪申请撤回对被告韩瑞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玲、钱梦娜、钱梦迪撤回对被告韩瑞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书玲、钱梦娜、钱梦迪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杨 阳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袁书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