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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薛荣开、蓬莱市教育体育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荣开,蓬莱市教育体育局,蓬莱市村里集镇教育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5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荣开,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薛丽娟,女,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系上诉人之妹。委托代理人:单廉胜,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系上诉人妹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市教育体育局,住所地:蓬莱市县后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车军,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宁,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市村里集镇教育委员会。上诉人薛荣开因与被上诉人蓬莱市教育体育局、蓬莱市村里集镇教育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辛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辛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曹红岩审判员  付景波审判员  徐怀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欣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