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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5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满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谌业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满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谌业松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5394号原告:重庆满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协信汽车公园6号楼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63556771X。法定代表人:黄代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平,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谌业松,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重庆需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满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谌业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满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满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谌业松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满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重庆满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 莉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解静静书 记 员  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