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汪岳民与汪红、董五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岳民,汪红,董五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855号原告:汪岳民,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汪红,女,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董五勇,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原告汪岳民与被告汪红、董五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赔偿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岳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汪岳民负担。审判员 潘圣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穆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