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学近与周奇昌、江海珊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近,周奇昌,江海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近,男性,成年。被执行人:周奇昌,男,成年。被执行人:江海珊,女,成年。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上所指定的期限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2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周旭军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