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叶永贵、云和县联谊玩具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永贵,云和县联谊玩具厂,王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547号申请执行人叶永贵,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云和县联谊玩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西城门,组织机构代码14848411X。负责人:王伟平,厂长。被执行人:王伟平,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和县人民法院(2015)丽云商初字第274号等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云和县联谊玩具厂系被执行人王伟平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云和县联谊玩具厂在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原始投资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伟平在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云和县联谊玩具厂(股金账号:70×××57)原始投资股,请暂停支付;二、冻结期限为二年,从2017年8月3日到2019年8月2日止。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劲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XX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