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灵民初字第653号原告:王某,甘肃省灵台县人。被告:孙某,甘肃省灵台县人。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长冯国兴人民陪审员严谨人民陪审员张月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任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