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平、黄名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黄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559号申请执行人刘平,男,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黄名文,男,1978年4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平与被执行人黄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名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黄名文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川审 判 员 卢 洪审 判 员 黄敬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