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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51号申请人杨世连与被申请人唐建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结案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连,唐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51号申请执行人:杨世连,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被执行人:唐建华,男,1979年8月1日出生,住怀化市。本院在执行杨世连申请执行唐建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唐建华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建华又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世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应长审判员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贺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