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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华与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037号原告:李华,女,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鹏,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盛运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今朝,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华与被告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计353元,由原告李华负担。审判长  田越洋审判员  程 军审判员  颜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