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财保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郭立、许广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立,许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财保45号之一申请人:郭立,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许广新,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申请人郭立与被申请人许广新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郭立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将被申请人许广新的银行存款68000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郭立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该款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许广新名下的68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担保人桑勇名下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西城金盾花园A区14号楼201室的房产证号为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燕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