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钦海、汪贤能、汪贤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钦海,汪贤能,汪贤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桃州镇复兴街42号。法定代表人徐升,该社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钦海,男,1973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汪贤能,女,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汪贤胜,男,1975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钦海、汪贤能、汪贤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08)广民二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08)广民二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