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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洪丽、许沛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丽,许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299号申请执行人陈洪丽,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岑溪市。被执行人许沛强,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陈洪丽与许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5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许沛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5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但需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卢发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