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洪丽、许沛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丽,许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299号申请执行人陈洪丽,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岑溪市。被执行人许沛强,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陈洪丽与许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5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许沛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5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但需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卢发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