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3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贾根与曾和娣、舒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根,曾和娣,舒继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2770号原告:贾根,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钦振华,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和娣,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丽隽,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继明,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根诉被告曾和娣、舒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贾根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曾和娣、舒继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贾根申请撤回对曾和娣、舒继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根负担。审判员  汪世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褚婷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