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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4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红旗与张胜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旗,张胜利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697号之一原告:张红旗,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鸣晓,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胜利,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旗,汝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红旗诉被告张胜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红旗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胜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旗的撤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红旗负担。审 判 长  张强伟审 判 员  金根周人民陪审员  王馨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杭红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