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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世强与沂南县铜井镇人民政府、邵珠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强,沂南县铜井镇人民政府,邵珠洋,胡兴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475号原告:赵世强,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飞、孙静,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沂南县铜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沂南县铜井镇驻地。被告:邵珠洋,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第三人:胡兴龙,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沂南县。原告赵世强与被告沂南县铜井镇人民政府、邵珠洋,第三人胡兴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世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赵世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世强撤诉。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计488元,由赵世强负担。审判员  于存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晓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