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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秋英、黄书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秋英,黄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徐秋英,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黄书平,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铅山县。申请执行人徐秋英与被执行人黄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4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书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秋英借款60,000元,诉讼费和广告费合计1,900元,承担执行费800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可自(2016)赣1124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正刚审判员  詹润鸿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梦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