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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兴平与景俊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平,景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233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平,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5日,初中文化程度,住宝鸡市渭滨区,农民。被执行人:景俊强,男,汉族,生于1959年2月3日,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千阳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平与被执行人景俊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执行人景俊强于2017年8月3日将执行标的7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李兴平。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8民初464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辉审判员  杨定强审判员  王小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陇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