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9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辉与曾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曾保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555号原告:李辉,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翁源县。被告:曾保文,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址:翁源县。原告李辉与被告曾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辉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5.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刘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