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包国柱与丁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国柱,丁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989号原告:包国柱,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被告:丁虎,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原告包国柱与被告丁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包国柱于2017年8月3日以借款还款期限未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国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