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振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东诚贸易有限公司(原绍兴县东诚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振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东诚贸易有限公司(原绍兴县东诚贸易有限公司),浙XX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江永顺窗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欧博特家纺有限公司,禹城市蒙娜丽纱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上虞东昇纺织品有限公司(原上虞市东昇纺织品有限公司),沈晓东,傅红亚,章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309号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振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方家桥村西畈3幢1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600307311970H。法定代表人:XX勇。委托代理人:马勇民,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绍兴柯桥东诚贸易有限公司(原绍兴县东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中国轻纺原料城C4幢3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75909097XU。法定代表人:沈晓东。被申请人:浙XX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7613214158。法定代表人:徐国权。被申请人:浙江永顺窗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北工业区柯北大道,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7176841552。法定代表人:章国荣。被申请人:浙江欧博特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曙光路,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781813206N。法定代表人:胡小萍。被申请人:禹城市蒙娜丽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东外环与富华街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913714820549525689。法定代表人:吕玉祥。被申请人:绍兴上虞东昇纺织品有限公司(原上虞市东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芝山,组织机构代码:91330604559685960J。法定代表人:沈晓东。被申请人:沈晓东,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傅红亚,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申请人:章国荣,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振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绍兴柯桥东诚贸易有限公司(原绍兴县东诚贸易有限公司)、浙XX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江永顺窗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欧博特家纺有限公司、禹城市蒙娜丽纱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上虞东昇纺织品有限公司(原上虞市东昇纺织品有限公司)、沈晓东、傅红亚、章国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振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0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柯桥东诚贸易有限公司(原绍兴县东诚贸易有限公司)、浙XX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江永顺窗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欧博特家纺有限公司、禹城市蒙娜丽纱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上虞东昇纺织品有限公司(原上虞市东昇纺织品有限公司)、沈晓东、傅红亚、章国荣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柯桥东诚贸易有限公司(原绍兴县东诚贸易有限公司)、浙XX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江永顺窗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欧博特家纺有限公司、禹城市蒙娜丽纱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上虞东昇纺织品有限公司(原上虞市东昇纺织品有限公司)、沈晓东、傅红亚、章国荣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薛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