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蓓蓓与郭威、永安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蓓蓓,郭威,永安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882号原告:赵蓓蓓,女,1993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郭威,男,198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北街18号盛世经纬A座9层。负责人:程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治,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蓓蓓与被告郭威、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赵蓓蓓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蓓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蓓蓓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蓓蓓负担。审 判 员 乔亦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魏志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