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河支行与史文富、李杰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河支行,史文富,李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514号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河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负责人:王占峰,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野,该支行副主任。被告:史文富,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李杰,女,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河支行与被告史文富、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河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河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河支行负担。审判员 谷俐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朴冠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