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殷昌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昌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81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昌平,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水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广检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昌平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蓬、胡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昌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殷昌平与朋友在广水市三潭风景区吃饭后,驾驶鄂S×××××号小车返回自己家中,当其驾车沿广水市21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14KM+400M处时,因注意力不集中,导致采取措施不及,将前方行人即被害人余某1(男,77岁,住本市蔡河镇街北。)撞倒,造成余某1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殷昌平驾车逃离现场,并让其朋友周某1到公安机关自首,顶替自己肇事人的身份。广水市公安局对周某1立案侦查并移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告人殷昌平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广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余某1符合生前颅脑挫伤、颅底骨折导致呼吸系统循环衰竭死亡。经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殷昌平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殷昌平赔偿已赔偿被害人余某1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2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殷昌平户籍证明及驾驶身份证明、受案登记表、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出具的归案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及收条一张;2、证人周某1、周某2、杨某、王某1、熊某1、向某、余某2、王某2、袁某、熊某2、张某证言;3、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5、被告人殷昌平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殷昌平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昌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公安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殷昌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其归案后,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鉴于殷昌平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社会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昌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泽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阳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