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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袁秀敏、秦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秀敏,秦红,彭希平,天津市永恒世纪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0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秀敏,女,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保温瓶容器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红,女,194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机床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系秦红之子),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希平,男,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汽车配件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永恒世纪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潭江道交口西南侧优仕公寓1-1705。法定代表人:郭金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该公司运营经理。再审申请人袁秀敏因与被申请人秦红、彭希平、天津市永恒世纪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恒房屋信息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7)津02民终97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秀敏申请再审称:(一)两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袁秀敏与秦红、永恒房屋信息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时,已经告知永恒房屋信息公司其夫享受租房补贴的情况。在网签被拒后,袁秀敏积极办理停发租房补贴手续,并同意承担二次办理网签费用,可见其一直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是秦红反悔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二)袁秀敏在二审中提交了证明双方买卖房屋交涉过程的视听资料,二审法院未加核实,仓促判决。(三)永恒房屋信息公司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其陈述与事实不符,二审法院却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失偏颇。(四)秦红在判决生效前出售讼争房屋,侵害了袁秀敏的合法权益,是违法违约行为。综上,袁秀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秦红、彭希平、永恒房屋信息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袁秀敏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袁秀敏与秦红、永恒房屋信息公司所签《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袁秀敏本人原因未能如期办理网签手续。袁秀敏虽主张订立合同前已如实告知自身情况,但秦红、永恒房屋信息公司对此均不认可,且袁秀敏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袁秀敏取消租房补贴后,因双方对变更合同履行相关事项未能协商一致,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不构成违约。两审法院据此驳回袁秀敏主张秦红支付违约金及房屋差价损失的诉请,并无不当。综上,袁秀敏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秀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小宁审 判 员  赵清泉代理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于轶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