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某1与武某2、武某3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1,武某2,武某3,武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武某1,女,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武某2,男,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武某3,女,汉族,九台区。被执行人武某4,男,汉族,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1与被执行人武某2、武某3、武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标的:房屋。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协助申请执行人武某1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2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钱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