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3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晓骞、杜宝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晓骞,杜宝全,渠永建,袁前进,黄若琪,毕永玲,渠敬银,葛海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624号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晓骞,女,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丰县。被告:杜宝全,女,198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丰县。被告:渠永建,男,197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丰县。被告:袁前进,男,197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丰县。被告:黄若琪,女,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丰县。被告:毕永玲,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丰县。被告:渠敬银,男,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丰县。被告:葛海伟,男,1981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丰县。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骞、杜宝全、渠永建、袁前进、黄若琪、毕永玲、渠敬银、葛海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姜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