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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苏爱芝与河南九润实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天阁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爱芝,河南九润实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天阁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宋相忠,张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91号之二原告:苏爱芝,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河南九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57499890-6法定代表人:秦怀其,经理。被告:商丘市天阁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组织机构代码:78822670-2法定代表人:朱学伍,经理被告:宋相忠,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张昌军,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爱芝诉被告河南九润实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天阁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宋相忠、张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爱芝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爱芝自愿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天阁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爱芝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天阁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志勇审 判 员  贾国庆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罗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