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咸阳方正牧业有限公司与武功县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咸阳方正牧业有限公司,武功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咸阳方正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功县大庄镇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亚栋,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功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武功县普集镇邰青路。法定代表人李军辉,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小明,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咸阳方正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功县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3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咸阳方正牧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俊及其委托代理人薛亚栋,被上诉人武功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3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退还咸阳方正牧业有限公司。审判长 党晓辉审判员 张宇童审判员 赵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