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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牟玲花与王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玲花,王再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161号原告:牟玲花,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再军,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牟玲花为与被告王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王再军归还原告牟玲花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牟玲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再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被告王再军向原告牟玲花借款10000元,后被告未归还;同年3月21日,被告王再军与王建共同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同年6月,王建归还了借款20000元,尚余20000元借款未归还,上述两笔借款各由被告王再军出具了借条一份,均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后经催讨未果,原告遂于2017年7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再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牟玲花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再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佳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