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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行申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壮、广州铁路公安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铁路行政管理(铁路)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壮,广州铁路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申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壮,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铁路公安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号。法定代表人:石启磊,局长。再审申请人陈壮因与被申请人广州铁路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粤71行终46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壮申请再审称:一、(2013)穗中法行终字第436号行政判决确定被申请人违法不作为行为,因此,申请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被申请人违法不作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法不作为的渎职与申请人寻求法律庇护权的经济损失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明确。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遭到不法侵害,却采取“违法不作为”的消极行为,侵害申请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二、根据《宪法》保护人权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如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解答规定,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明显曲解了行政赔偿的立法精神,导致《国家赔偿法》第4条(四)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无法得到正确适用。三、被申请人违法不作为的渎职行为形式上没有伤及申请人形式上的身体,实际上伤及申请人实质上的法定请求权、国家机关的执法权。在被申请人的脑神经系统受到损害和功能不全,不可能正确依法处理事务,况且是处理公安机关的违法不作为及原审机关的错误的特殊情况下,脑残疾当事人不被允许聘请律师,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不符合全社会公认的人权道义。四、国家赔偿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原二审法院要求申请人缴纳诉讼费50元的做法违法,申请人曾经向审判长提出异议,要求退费,但是遭到不予回应的冷遇。请求再审法院裁定该院将该款退还申请人的汇款账户。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支持申请人原一审的诉讼请求,裁定原二审法院退还申请人缴纳的诉讼费50元。本院认为,根据陈壮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陈壮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违法事实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应向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38140.6元(赔偿项目的构成:1、律师费18000元;2、诉讼费100元;3、通讯费36元;4、资料费4.6元;5、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后在一审开庭期间,陈壮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在中山一路151号大院公开道歉,向陈壮出具道歉信,道歉信内容由法院审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申请人陈壮在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及提起本案诉讼时并未请求被申请人赔礼道歉,故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陈壮该项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本案中,虽然有生效判决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保护申请人陈壮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但申请人陈壮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上述损失与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报警回执》和《伤情鉴定委托书》的违法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人陈壮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所主张的损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陈壮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陈壮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四)行政赔偿案件。”本案属行政赔偿案件,如申请人陈壮认为原审法院收取了其诉讼费,可依法向原审法院要求退还。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曾沧审判员  罗 燕审判员  黄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秋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