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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一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汪雪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一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汪雪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057号原告:杭州一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5083445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项漾村(优胜)。法定代表人:赵志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翔,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雪元,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一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汪雪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一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汪雪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一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汪雪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杭州一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 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