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行审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2201行审113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矿泉东街29号。法定代表人王英杰,乌兰浩特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宁维民,乌兰浩特市房屋征收局股长。委托代理人李杰,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7月31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5日作出的乌政征补(2017)67号房屋补偿决定又于2017年8月3日申请撤回该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对乌政征补(2017)67号房屋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马 聪审判员 杨德天审判员 刘柏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