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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郑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477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因盗窃于2016年3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16年4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盗窃于2015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5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1、2017年4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第三工业区5楼620房,偷走被害人刘某A33型OPPO手机1部,随后郑某某以100元人民币将手机变卖。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20元。 2、2017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来到洲石路石岩街道旭兴达工业区A1栋,偷走被害人郑某某放在车上的A59型OPPO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10元。 3、2017年5月18日22时多,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石岩街道万大工业区1栋406宿舍,偷走被害人张某A37型OPPO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60元。 2017年5月19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大道120楼下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并从其身上缴获被害人郑某某、张某被盗的手机,已发还两名被害人。 本院意见 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具有认罪认罚从宽、三次盗窃被行政处罚的前科。本案属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部分赃物未被缴获。 判 决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 2018年3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郑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720元。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雯 二〇一七年八 月 三日 书 记 员 吴 霞(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