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杰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杰,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4671号原告:胡杰,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被告:陈勇,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原告胡杰与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胡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杰以暂时无法联系被告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胡杰负担。审判员 袁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