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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杰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杰,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4671号原告:胡杰,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被告:陈勇,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原告胡杰与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胡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杰以暂时无法联系被告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胡杰负担。审判员  袁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