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皇甫开利与开封服装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甫开利,开封服装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130号原告:皇甫开利,女,汉族,1970年10月15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开封市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服装厂组织机构代码证:17062117-6地址:开封市鼓楼区木厂街6号。法定代表人:李东生,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全忠,男,汉族,1957年10月7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系被告单位职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皇甫开利诉被告开封服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开封服装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撤诉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甫开利撤回对被告开封服装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志华审 判 员 丁金环代理审判员 毕曼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苌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