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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37储冬春与许鹤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冬春,许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储冬春,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许鹤春,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申请执行人储冬春与被执行人许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826民初8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许鹤春欠储冬春借款本金49000元,由许鹤春于2017年1月20日前给付储冬春借款本金49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元,由许鹤春承担。因许鹤春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2、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份开始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元/月,直至还清标的款项。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受偿。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826民初83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祝静审 判 员  李崇德代理审判员  唐 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吕高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