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秀山、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山,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45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山,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鲁肃大道名仕新城,组织机构代码66949021-6。法定代表人:陈正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秀山与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35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俞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