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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恢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槐春与被执行人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恢234号申请执行人陈槐春,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埙武,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槐春与被执行人陈埙武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陈埙武已按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