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01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亮与新疆亿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思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新疆亿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思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1369号原告:刘亮,男,汉族,1990年11月22日出生,住青海省乌兰县。被告:新疆亿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法定代表人:潘兴红,职务:董事长。被告:常思明,男,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住吐鲁番市。原告刘亮诉被告新疆亿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思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刘亮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亮撤诉。本案诉讼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原告刘亮负担。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肖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