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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魏志路申请执行王小彦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志路,王小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魏志路,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航天西路。被执行人王小彦,女,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礼泉县市政西大街。申请执行人魏志路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04民初13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王小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案执行,2017年7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7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强制将被执行人王小彦名下所有的位于咸阳市渭城区文汇东路XX号国营七九五厂XX号楼X单元X层X户房屋过户登记至魏志路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秦川审 判 员 王西省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樊强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