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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美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张美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367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审计局楼后。法定代表人:高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美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哈布日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玥 微信公众号“”